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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作协出台最新修订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


  导读: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(2010年2月25日修订)  以中国新文化运动的伟大旗手鲁迅先生命名的鲁迅文学奖,是为鼓励

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

(2010年2月25日修订)

  以中国新文化运动的伟大旗手鲁迅先生命名的鲁迅文学奖,是为鼓励优秀中篇小说、短篇小说、报告文学、诗歌、散文杂文、文学理论评论的创作,鼓励优秀中外文学作品的翻译,推动中国文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设立的,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项。

  鲁迅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。

  一、指导思想

  鲁迅文学奖评选工作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遵循文艺“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”的方向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鼓励贴近实际,贴近生活,贴近群众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,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评选原则,推出思想性、艺术性俱佳的优秀作品。

  二、奖项设置

  鲁迅文学奖包括以下文学体裁和门类:中篇小说、短篇小说、报告文学、诗歌、散文杂文、文学理论评论、文学翻译。

  三、评奖范围

  1.鲁迅文学奖每三年评选一次。

  2.凡评奖年限内由国家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、刊物、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上述文学体裁、门类的中文作品,由国家批准拥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发表的上述文学体裁、门类的中文作品,均可参加评选(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,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)。

  3.鉴于评选工作的语言限制,凡是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,应以汉文译作参加评选。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,可参加中国作协主办的少数民族文学奖项的评奖。

  4.诗歌、散文杂文、小小说作品,以结集出版的方式参评;文学理论和文学评论著述,单篇或专著均可参评。结集参评的作品,应在评奖年限内出版且其间创作的作品应占结集字数的1/3以上。不接受多人作品合集、选集参评。

  四、评选标准

  1.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,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,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,有利于倡导世界和平、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、社会和谐、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,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。对弘扬民族精神、体现时代精神,反映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,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优秀作品,应重点关注。要兼顾题材、主题、风格的多样化。

  2.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。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创新,尤其鼓励那些具有中国作风、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,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。

  3.重视作品的社会影响力。各奖项评委会可结合该文学体裁、门类的特点,听取读者意见,作为评选参考。

  五、评选机构

  1.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领导下进行,分设各奖项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承担评奖工作。

  2.鲁迅文学奖各奖项的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成员,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,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、理论家、评论家、编辑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担任,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。每一届评委应更新1/2以上。评委在同一奖项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 各奖项评委不交叉。京外评委应占评委总数的1/3以上。评委一般不超过70岁。

  3.成立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,具体负责评奖的事务工作和颁奖大会的组织工作。

  4.各奖项评委会组成后,须认真学习评选标准,重申评奖纪律,统一思想,以确保评选工作的导向性、权威性与公开性、公正性。

  六、评奖程序

  1.参评作品征集。由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在媒体上发布评奖公告,向中国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、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以及有关出版社、报社、杂志社、拥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征集参评作品。

  2.参评作品公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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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 周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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